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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外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外汇管理:广义上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的货币金融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控制和管制行为;狭义上是指对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
外汇帐户: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按照有关帐户管理规定在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开立的帐户。
结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售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付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售汇以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审核用汇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或将其购买的外汇向境外支付的行为。
边境贸易:包括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其中边民互市贸易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者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保税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中国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
出口加工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专门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特殊经济区域。
出口收汇核销: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出口收汇核销单:指由外汇局制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
逾期未收汇:指超过最迟收款日期而未结汇或收帐的出口货款。
进口付汇核销: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抵冲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格式、进口单位填写、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并凭以办理进口付汇的凭证。一份核销单只可凭以办理一次付汇。
外币计价结算: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买卖、租赁及其他交易活动,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行为。
打包放款:指在国际贸易中,银行凭以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为抵押,向该出口商提供的用以生产、备货、装船的贷款。
出口押汇:出口商将货物装运出口后,以提货单据作为抵押品,签发由进口商或进口商委托承兑的银行作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以此向银行通融资金的业务。
加工贸易:指把加工和扩大出口或收取报酬相结合的一种购销方式,主要有三种形式: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来件装配。
寄售贸易:指出口商(寄售人)先将货物运到进口国,委托代销客户(代销人)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货物售出后,再将货款扣除佣金后汇交出口商。
转口贸易:指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所进行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
易货贸易:指根据买卖双方的协议,以物换物形式的贸易方式。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将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十二个部委分别管理的进出口业务的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电子底帐数据集中存放在"公共数据中心",为政府管理机关提供跨部门、跨行业联网数据核查,同时为企业提供门户网站,联网办理各种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化管理系统。 该系统主要包括通关管理、出口收汇管理、加工贸易管理、出口综合管理、企业综合管理以及其他综合业务。具体是:给政府管理部门提供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舱单、进口汽车证明、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税票以及各类进出口许可证件等电子底帐联网核查、核注、核销等应用项目,以及企业在网上办理进出口报关、出口交单、出口退税等业务的应用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