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同我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合作企业合同中应规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二)审查批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三)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到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