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纳税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项目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三、办事机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一、二、三、四、五分局,外税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四、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 业和企业性单位。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1、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3、 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 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应税销售额在100 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制度健 全,仍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需办理的手续;

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 料:

1、 营业执照;

2、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 银行帐号证明;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5、 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于每年3月1 日至5月31日期间参加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

五、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一)办事顺序;

1、 税务管理所对纳税人的申请初审不同意的退回纳税人。同意纳税人申请的, 将申请表及有关资料报分局税政科审核。

2、 税政科审核不同意的退回税务管理所,审核同意的,报主管局长审批。 3、 局长同意后,退税政科。税政科通知有关科所。

4、 税务管理所留申请表一份,另一份退还纳税人,同时通知纳税人准备接受培 训。

(二)办事时限;

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 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六、收费的标准及依据:

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年检合格的纳税人每次收费50元

收费的批准文件:沪财综(1996)27号文,沪价行(1996)27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