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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


(一)项目名称:

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三)办事机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属各税务(分)局稽征管理科。

(四)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 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 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